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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共享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简称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联合共建、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是我省依法建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评标专家库,下设区域库和行业库。
区域库是按照专家属地设立的综合性专家库,划分为武汉(武汉市与省直合为武汉区域)、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天门、仙桃、潜江、神农架等区域。
行业库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按行业建有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库。
第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管理省综合专家库及其电子管理系统;组织制定省综合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的配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资格复验与确认;组织开展专家考评;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标专家培训;监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使用。
第七条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会同省公共资源局建设、管理省综合专家库中相应的行业库,负责征集本行业专家;对本行业库申报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以及在库评标专家的更新信息进行初审;会同省公共资源局开展本行业库评标专家培训。
第八条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管机构)协助省公共资源局建立、管理省综合专家库中的区域库;负责征集本区域专家;对本区域库申报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以及在库评标专家的更新信息进行初审;监督在本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使用;对在本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管和考评;根据省公共资源局制定的专家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评标专家培训。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在本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使用;对在本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管和考评;协助、配合上级综合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受托实施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做好专家抽取使用服务等。本办法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电子管理系统”(简称“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进行;经省公共资源局授权的专家抽取使用单位,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www.hbggzyfwpt.cn)进行专家抽取。
第三章 专家准入
第十一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年龄限制:
1.评标专家考评记录有优异表现且考评等次无不称职的:
2.近三年评标专家的专家考评无基本称职、不称职且本人申请继续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3.稀缺专业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申报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申报程序:
通过登陆“省综合专家库系统”,在线填报《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加盖申报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托管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称评定部门出具的同等专业水平认定意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申报专家本人签名的《湖北省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附件二),一并报送至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
省综合专家库中区域库的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为市(州)综合监管机构;省综合专家库中行业库的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为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复验“双审制”,审查程序如下:
(一)收到申报专家的申报材料后,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规定,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
(二)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完成后,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及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公共资源局,其中《评标专家申报表》须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三)省公共资源局组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标专家资格复验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专家材料进行复验;
(四)评标专家资格复验完成后,省公共资源局及时将复验结果反馈给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
第十六条 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同一专家原则上不同时录入于区域库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域中。如果同一专家同时入选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域时,由评标专家资格复验组征求专家本人意愿后择一录入,并通知相应区域的市(州)综合监管机构;评标专家的区域选择情况须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资格复验合格的专家将被录入省综合专家库,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管理;评标专家入库信息在评标专家入库后三十日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短信通知专家。
第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局将组织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档案,评标专家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的履职要求
第十九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在库专家,将取得省公共资源局统一颁发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依法享有专家权利、承担专家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时不得违反以下工作规定:
(一)依法主动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职责,依法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标、评审的情况;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不索要超额的专家劳务费或消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收到参加评标、评审的通知并确认参加的,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参加评标、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进行评标、评审的,应在通知的评标、评审时间前半小时向专家抽取使用部门说明情況,专家抽取使用部门应于当日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对专家的身份验证、通讯工具存放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评审工作完成时,以不低于前款所列标准的金额,足额向专家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专家劳务费发放可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两种方式,现金应即时发放:转账应于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十日内,向评标专家登记的本人银行账户转帐发放。
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认定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评审不公以及重大评标、评审失误等行为的,不予发放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专家自取得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的每三年内,应当参加省公共资源局或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共资源局组织的专家培训不少于1次,并考试合格。
专家培训及考试情况将作为专家考评的依据,记录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本人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确定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填报请假申请,于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初审、省公共资源局复验通过后,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即时暂停抽取使用该评标专家,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累计请假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省综合专家库在库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等信息变动时,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填报变更信息,于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初审、省公共资源局复验通过后,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即时变更。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信息变更初审时,须向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人事托管单位和高级职称评定部门(用于同等专业水平时)出具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供核查。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二十八条 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以及其他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评审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抽取外省或距评审地较远区域的专家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提前抽取专家的,须向评标、评审所在地的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提前抽取专家申请,取得同意后按规定在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二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项目、事由,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推荐专家的,应当向项目、事项所在地的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抽取或推荐专家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在省综合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或推荐。
第三十条 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专家时,由申请人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专家使用需求,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专家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当在库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使用需求时,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相关专业专家。
第三十二条 从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评审现场因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评审;或需要回避时,可以从省综合专家库中补抽专家,补抽专家的程序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需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申请人须在评标、评审前向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预约申请,预约专家抽取以及评标、评审相关事项。预约申请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专家抽取、补抽。
第三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对专家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家考评
第三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局负责制定《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标准》(附件四,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考评标准》)和《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附件五,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评标专家考评标准》、《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及其考评制度等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综合监管机构按照《评标专家考评标准》和《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对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施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核、标后考核、出勤考核、培训与考试情况四个部分。评标专家考评为“一专家一标一评”。
第三十七条 现场考核由综合监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被记录有《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由评标、评审地同级综合监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于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附件六,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图片文件,完成对评标专家的现场考核。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自动输出《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经现场考核人员签字并加盖现场考核部门印章的《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表》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交综合监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存档备査。
第三十八条 标后考核是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在处理投诉、査办案件、检查执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评标专家被认定有《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由同级综合监管机构于取得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标后考核表》(附件七,简称《评标专家标后考核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图片文件,完成对评标专家的标后考核。“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自动输出的《评标专家标后考核表》;经标后考核人员签字且加盖标后考核部门印章的《评标专家标后考核表》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交综合监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多部门就同一专家在同一事实中的同一行为分别实施相关管理、处罚(处理)、表彰的,只作一次标后考核;已作现场考核的,不在标后考核中重复考评。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原件存入专家档案。
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彰、通报等文书。
第三十九条 出勤考核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自动完成,计算出勤率和得分。出勤率为专家正常出勤次数与累计抽中次数的比值。
专家出勤情况由“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自动记录与更新。从未被抽取到的专家,不进行出勤率计算。
第四十条 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记录和计分。专家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在培训及考试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登记专家参训情况及考试成绩;专家参加在线培训的,由“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自动记录专家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
第四十一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分为优异表现、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四类,并相应计正分、负分,计分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评标专家考评标准(评标专家综合考评表)(附件四)执行。在一次评标、评审中,对同一专家的各履职行为,逐一考核、分别计分。
第四十二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周期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评周期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实时记录评标专家各项考评情况以及正分、负分的累计值,得出评标专家的当前考评结果。一个考评周期内,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随计分分值的变化而动态改变;一个考评周期末累计的全年各项考评计分、综合考评计分、考评等次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结果进入专家档案存档。每个考评周期结束,评标专家的各项考评计分和考评等次清零。
第四十三条 一个考评周期内,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分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优秀四个等次,评定标准如下:
(一)优秀:正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且无负分;
(二)称职: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三)第(四)项所列情形,且正分累计不足12分;
(三)基本称职:负分累计超过4分(含4分)且不满12分(不含12分);
(四)不称职:负分累计达12分(含12分)。
第四十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査询本人考评情况。在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5日内,“省综合专家库系统”将以短信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当次现场考核、标后考核、出勤考核、培训与考试情况各项计分情况、当前计分累计值、当前考评等次。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对专家考评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专家考评结果短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评标专家考评中的现场考核、标后考核中的记录、计分、当前计分累计值、当前考评等次有异议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向实施考评的综合监管机构实名提出;对出勤考核、培训与考试情况的记录、计分、当前计分累计值、当前考评等次有异议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向省公共资源局提出。
第四十六条 综合监管机构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査并给予答复。复杂异议,可以适当延长核查与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核查与答复结果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以短信告知异议专家。
第四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考评结果及其应用。异议处理需要撤销、变更原考核记录、计分及考评等次的,由综合监管机构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完成,并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短信告知异议专家。
第四十八条 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评标专家,省公共资源局将进行表彰:连续三次获得表彰的评标专家,将作为资深专家参与招标投标咨询、论证、鉴定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专家考评达2次基本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暂停在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使用6个月;专家考评达3次基本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暂停在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一年;专家考评为不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永久停止在省综合专家中抽取使用。评标专家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评审的,将在省综合专家库中被暂停相同期限的抽取使用。评标专家在省综合专家库中被暂停抽取使用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相关市场主体、专家等,应积极配合专家考评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专家退出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将被清退: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清退程序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将被自动列为“超龄专家”,每年3月底前由省公共资源局组织集中清退。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评标专家,可暂缓清退,在省综合专家库中继续留用。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评标专家先向专家申报时的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出清退意见,并将拟清退人员名单、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评标专家资格初申部门公章)报省公共资源局后,实施清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评标专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省公共资源局在收到该信用信息后,实施清退。
(四)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第(六)项所列情形的,省公共资源局在取得对评标专家的书面处理意见后,实施清退。
第五十三条 清退信息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短信通知被清退人员。对清退有异议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向省公共资源局提出,省公共资源局组织核实后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进行纠正。
第五十四条 清退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进行汇总,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实施管理和服务提供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家征集、资格确认、以及专家使用、考评、信息更新、培训等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省综合专家库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用信息技术互联,共享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